• 赵玉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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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分类表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职业分类表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赵玉杰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基本案情】 A与B系夫妻,2013年10月16日,A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B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和附加重症津贴医疗保险,在保险公司制作的《个人业务投保书》关于被保险人职业的一栏,投保人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是电梯安装工人,在这一栏的后面括号里保险公司有注明“非高空作业”,并有职业编码。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0月17日,其中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 2013年11月26日,B在安装维护电梯时被发现在电梯内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死亡原因是高坠死亡。B死亡后,A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于2013年11月27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B的家属等人进行了理赔访谈,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于2013年12月9日到公安机关对B死亡的部分证据进行拍照。2013年12月18日,A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拒赔通知,原因为:未如实告知。同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金50万,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人提供的职业类别分类表是否能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职业类别分类表来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是电梯安装(非高空作业),但被保险实际从事的职业是电梯安装(高空作业),而电梯安装高空作业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类别,但是职业类别分类表并未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何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属于拒保拒赔的职业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且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也未对高空作业属于拒保、免责、拒赔作出约定,故保险公司拒赔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保险公司向A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及拒赔。 这一争议焦点进一步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投保人是否未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是电梯安装。至于保险公司在《个人业务投保书》职业名称后的括号里的备注:非高空作业,电梯安装必然存在高空作业,电梯安装工人与非高空作业本身就有矛盾之处,不能因此认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虽然保险公司庭审中提供了职业类别分类表用于证明电梯安装高空作业属于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类别,但该职业类别分类别一是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作,二是该职业类别分类表并未向投保人送达,三是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拒保拒赔的职业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因此,不能据此否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即便能够认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的,否则合同解除权会因为经过法定期间而消灭。 本案中,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间是2013年12月18日,而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的时间是2014年2月10日,因此,即便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因为超过法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30日而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司法实务中,具体到每个个案,要根据个案情形做具体分析。 亲爱的读者,如您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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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17: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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